民建六盘水市委:
你委关于《规范业主委员会行为,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加大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切实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提案收悉,感谢你们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业主委员会行为,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问题
(一)关于“鼓励物业管理协会等第三机构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提供专业辅导、培训等服务。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应对业主委员会拟任候选人进行专题培训后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参加选举”的建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都依法拥有选举与被选举权,进行专题培训后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提供专业辅导、培训等服务”的建议。我市鼓励物业管理协会在内的第三方机构为业主委员会提供辅导、培训,同时鼓励业主委员会成员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活动。但该事项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未纳入《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对业主委员会辅导、培训的经费需要市场化渠道解决,不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三)关于“制定《六盘水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考评奖惩办法》, 由住建部门、街道、社区和物业管理协会组成第三方机构的考评小组, 每年对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作出奖惩措施”的建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暂无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的奖惩措施规定,我市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建议,进一步明确对业主委员会的奖惩要求。
(四)关于“鼓励业主中在职或者退休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建议。我市将进一步引导物业区域内在职或者退休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加大“红色物业”建设力度,提升业主委员会的整体文化水平,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办事能力和监督管理能力。
(五)关于“尽快出台《六盘水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目前,国务院已经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也正在进行修订,待省级法律修订完成后,我市将通过制定《六盘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业主的组织行为。
二、关于“加大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问题
(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议。我市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前期物业备案,从前期物业的源头倒逼企业规范经营和管理。二是严格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和曝光力度。
(二)关于物业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9 号》,决定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不再要求物业企业取得相关资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不再要求物业从业人员、项目经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也未纳入该两项职业资格,主管部门无查处依据。我市下一步将加大对物业项目电工、消防、电梯等工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有关人员按国家要求持有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涉嫌违法问题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将依据国家政策,引导物业从业人员、项目经理积极参与职业培训。
(三)关于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相关负责人的物业管理知识的培训的建议。我市将进一步探索,由主管部门谋划、组织对街道(乡、镇)、社区相关负责人物业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按规定申请财政预算支持,逐步提升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快建立街道(社区)、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协商机制,推动三方协商机制在化解物业矛盾、规范物业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再次感谢你们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欢迎你们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 年 9 月 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