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政务信息
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移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涉及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内设机构和人事等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主动如实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维护、审核和更新市局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编制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及时更新;
(四)编制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务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指定审查人员。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对本业务负责提供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并加强预审核。
第六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局机构设置、内设机构和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二)以易地扶贫搬迁等为主的政策依据和法律法规;
(三)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开展业务工作动态信息、工作总结及计划;
(五)组织人事信息,如提拔、遴选、表彰等文件。
第七条 下列机关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尚未形成定论的政务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因未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引起复议、诉讼的,应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及政策法规科协助下积极应对,防止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