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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5-02-18 来源信息: 六盘水市生态移民局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关于征地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2.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3.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4.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