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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稿)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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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立法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稿)。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立法听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就《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稿)法律责任举行听证。

第六条【交存范围】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交存标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8%;

(二)未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商品房配套建筑,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5%。

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时发布。

第八条【交存方式】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一)商品房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前交存;

(二)因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交存;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尚未交存的,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交存;

(三)建设单位自持房屋应当在办理所有权登记前交存;

(四)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之日起满三年尚未销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交存。建设单位销售房屋时,可以凭交存凭证按照同一交存标准向房屋买受人收回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应当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不得代收。

第九条【续交标准】业主分户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续交涉及的方式、标准等具体事项,由全体业主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约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续交方案,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监督服务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第三方服务产生的费用由专户管理银行承担。

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伙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

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分摊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

(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属部分业主共有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未出售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未出售房屋部分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分户账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支付所分摊工程费用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代管使用程序】需要使用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申请人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使用方案,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使用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使用申请人组织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公示期满,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供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及公示情况等资料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首次划转金额不得高于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0%。

(五)工程竣工后,由使用申请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费用决算情况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使用申请人持工程验收合格相关资料及公示材料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结算资金拨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拨付。

第十五条【应急使用预案】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制定应急使用预案。

应急使用预案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使用】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使用申请人提出使用方案,报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同步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况向相关业主公告。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拨付首次划转资金,结算资金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拨付。

本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电梯运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停用的;

(二)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屋檐存在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五)非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供水水泵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供配电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使用申请人应当书面报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实地查勘确认。

发生紧急情况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组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修,支出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七条【禁止使用】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五)新增、新建配套设施、设备所需的费用;

(六)其他依法不得列支的情形。

第十八条【使用要求】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将已拨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

(二)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

(三)将已拨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资料真实性与合法性责任】使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条【专户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至业主委员会自管的,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  

第二十一条【账户设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管理范围和职责,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本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幢为单位设账,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已划转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向业主公布和接受有管理职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银行利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管理银行之日起,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息,定期计入分户账。

第二十三条【资金补充】经业主大会同意,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归共用范围的业主共同所有,可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账。

第二十四条【自管规约】业主大会决定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应当制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明确下列事项:

(一)专户管理银行的选择和变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和资金划转;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管理;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急使用预案;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保值方案;

(六)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管理规约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形成业主大会决议,依法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印证资料。

管理规约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就变更事项重新公示、表决并报送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自管划转】业主大会决定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将表决结果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向业主公示30日以上。

符合划转自管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自管后,需要重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10月下旬(具体时间待本公告确定人员后再另行公告通知)

地点: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三、其他

(一)报名方式。有意向的报名者均可在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10月14日期间填写报名表,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发送至邮箱或直接送至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名表附后)。报名联系人:陈瑶,电话:15519820718,邮箱:57027818@qq.com,地址: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12办公室。

(二)产生方式。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报名人员的代表性、利害关系、行业特点、报名顺序等情况,按照持不同观点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会人员,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邀请产生,并提前10日通知。有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并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和理由。

特此公告。

附件:《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稿)立法听证会报名表.doc

《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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